Friday, November 7, 2008

立法议会辩论内容~设立房屋仲裁庭

我在砂州议会中呼吁砂州政府尽快设立房屋仲裁庭,并将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引入砂州,彻底保障砂州购屋者的权益。

基于目前砂州针对不诚实的发展商的投诉激增,正该是砂州政府设立房屋仲裁庭的,以解决这项问题的时刻。

目前的1993房屋发展商与执照法令及1999年房屋发展商规则根本无法对付欺骗无知消费者的不道德发展商。砂拉越房屋部根本没有权利保护买主的权益与福利,这显示了这方面的的法律架构是如此的虚弱。

我是于本月5日在砂州议会会议中参与供应(2009)法案辩论时,提出了这项课题。

砂州是全马唯一为成立房屋仲裁庭来解决房屋买者对发展商的投诉事件的州属。房屋部自2003年便讨论有关设立房屋仲裁庭的概念,惟砂州政府却没有意愿设立这个仲裁庭。

有许多购屋者发现他们刚购买的房产出现许多严重的问题,包括发展商采用劣质的建材或他们的房子并没有依据建筑蓝图来建设。而较为严重的是,一些发展商并没有在合约规定的时限内,将产业移交予买主。

更甚的是,一些购价已支付予发展商但却被发展商搁置的房屋计划,购屋者却得在没有获得产业的情况下继续偿还他们的房屋贷款。我陪告知,且也亲身体验到,房屋部对这些事件都是视而不见。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不公应该被停止。我们必须明白的是,打多数的人民用他们的毕生积蓄为自己购买房屋却碰上不诚实的发展商,这些都是无辜的受害者,他们都求助无门。

在辩论中,杨薇讳也提出一些她认为应该受到严厉对付的发展商,这些发展商包括
Sabu 发展有限公司、Chapri发展有限公司、 Million Ascen有限公司及 Besthouse发展有限公司.

在2008年7月间,一群为数11人的来自Taman Million,购买由 Million Ascen有限公司发展的房屋的购屋者因面对发展商不肯对房屋出现的缺陷进行抢修,且有关房屋也没有依据建筑蓝图建造房子却获得市政局发出入伙准证的事件,在她的带领下前往房屋部救助,希望当局对有关的发展商采取适当的行动。

我们去了房屋部两趟并会见的该部的秘书寻求协助。房屋部应承将设一个日期召集各相关的单位出席商讨,以解决相关问题,唯这项承诺却不曾落实。然而,房屋部却要求这11个购屋者采取法律咨询及行动。

房屋部要求购屋者自行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是不合理及不负责任的。

质问房屋部是否有考虑及关注那些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贫困购屋者?这显然的不是要这些购屋者“吃死猫”?

在发出入伙准证的事件上,有关的11个购屋者也将有关事件向南市市政局反映。而市政局则回应说当局并没有对建筑的建设进行深入的检查,而有关入伙纸乃是依据绘测师的完工证书发出。

这是否正确及负责人的做法?如果有关的绘测师就像这个案件一样“盲目”签署,而有关建筑一天倒塌,那这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我了解到有关的房屋屋顶的梁乃采用劣质的材料,且也没有防范白蚁的措施。万一造成人命伤亡,市政局是否要负起相关的责任?

由于繁重的生活负担,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到民事法庭打官司,所以随着房屋仲裁庭的设立,至少可以确保购屋者的权益保障。

根据今年1月的一份星期天邮报报导,房屋部秘书指砂州政府没有意愿设立房屋仲裁庭的原因是:“目前没有足够的案件设立来设立房屋仲裁庭。设立一个法庭是不容易的“,这个理由是极为不合理及不负责任的。

在我的观点,这样的说词只是一项藉口。既然有关的房屋部秘书知道法律允许砂州设立仲裁庭,那么现在就应该设立。州政府还要等多久?

我也质疑州政府迟迟不设立房屋仲裁庭是否大部分的发展商都是砂州政府领袖的朋党公司,而他们要求砂州政府的特别保护?或是在设立了房屋仲裁庭之后,所有通过房屋计划的赚钱“康头”将无所遁形?否则,我看不出任何为何州政府没有意愿设立房屋仲裁庭的理由。

设立房屋仲裁庭是一项“毫无盈利的计划”,但别忘记州政府有责任将之办好,以确保购屋者的权益与福利不会被不负责任的方面所剥削。国阵领袖不应该只顾自身利益,而应该真心的为人民服务。

大家必须紧记,所有的代议士,包括我们的首席部长都是人民的公仆,我们不应该遗忘我们与人民间的关系。所以请给予砂州的购屋者享有如同西马半岛与沙巴购屋者同等的保护。

在辩论中,我也呼吁政府通过以下3现来提升现有的法律:

1. 规定当发展商潜逃、房屋计划废置或公司出现问题时,公司的董事及股东本身应向买主负责;

2. 规定在知道建筑工程未依据买卖合约的条件完成而签署证书的绘测师及工程师本身应向他们的行为负责;


3. 如果负责人士有理由相信房屋发展商危害购屋者利益或没有依据条例规定,就应该冻结有关发展商的房屋发展户口。

当然,马来西亚绘测师公会及马来西亚工程师公会认真看待签署完工证书予为依据买卖合约规定工程的会员,并将它们列入黑名单也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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